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 原告
- 林碧滄
- 訴訟代理人
- 梁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民事起訴狀雖列梁慧婷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民事起訴狀雖列梁慧婷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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