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莫漢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健律師
- 被告
-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161.0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8.295元計算,即為新臺幣655,342元(計算式:美金23,161.04元×匯率28.295元=新臺幣655,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