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莫漢生、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謝居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莫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161.0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8.295元計算,即為新臺幣655,342元(計算式:美金23,161.04元×匯率28.295 元=新臺幣655,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