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群工程有限公司、郭宥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宥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98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