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顏嘉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