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顏嘉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顏嘉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