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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顏嘉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顏嘉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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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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