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及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陳及幼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