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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3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陳及幼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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