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645,6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