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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謝長志
  • 法定代理人
    林麗月

  • 原告
    蔡景耀
  • 被告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蔡景耀 被 告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排除系爭不動產經設定擔保物權之狀態,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又依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擔保物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066元,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71萬元,應以擔保債權額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擔保物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抵押權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11 37,300元/平方公尺 62/10000 71,922元 (計算式:311×37,300×62/10000=71,922) 收件年期字號:87年普字第097240號 登記日期:87年3月20日 權利人: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1萬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耀景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葉耀景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14 37,900元/平方公尺 62/10000 543,744元 (計算式:2314×37,900×62/10000=543,744) 3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物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 二層:64.46 陽台:6.10 花台:1.41 (共有部分:4713.23;權利範圍:43/10000) 222,400元 全部 222,400元 合計 838,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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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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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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