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嵩園建設有限公司、賴文章、鍾衛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章 被 告 鍾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4,000元【即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31,400元×60平方公尺=1,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