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張政賢、鄭裕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被 告 鄭裕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無權占有系爭車輛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價格,爰暫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