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東鍠工程有限公司、邱麗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東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金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7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萬7,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2 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