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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金增、林桂珍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556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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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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