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0,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