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0,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雯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