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