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780元,應徵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