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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丹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0萬918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4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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