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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廖欣儀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森榮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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