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龎建華、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森榮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