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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森榮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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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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