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4號
- 原告
- 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 z o.o.
- 法定代理人
- Bartlomiej Markowicz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 被告
-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承
上列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273,000元,以民國111年3月29日(以本院收件章日期為準)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045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9,285元【計算式:美金273,000元×29.045=7,929,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9,0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