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1號
- 原告
- 黃瑞穗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
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
00萬元,應繳裁判費42萬5,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萬5,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