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瑞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黃瑞穗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應繳裁判費42萬5,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萬5,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