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金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黃金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3,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