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徐有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徐有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