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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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