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智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