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映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期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