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李紋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紋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元睿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01萬1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