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出營業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普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方文寶、六天科技有限公司、張智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普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寶 被 告 六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營業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其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0樓之5房屋遷出,並按 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250元。惟 原告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辦理遷移房屋稅籍地址及公司登記所在地地址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又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250元部 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