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饒雪華
- 原告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一週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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