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柯興樹、陳建誠
- 上訴人林永豐、張永昌、鄭明芬
- 被上訴人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順天甲子園管理委員會、李育友、陳建誠、陳怡如、王靜諭、朱紘均、吳惠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林永豐 張永昌 鄭明芬 被上訴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上訴人 順天甲子園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被上訴人 李育友 陳建誠 陳怡如 王靜諭 朱紘均 吳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所訴請返還之土地總面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108元(計算式:174.37㎡×28400元=4,952,108)。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104元,扣除上訴人前所繳納之17,335元,尚不足32,769元;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76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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