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雅倩、亞太看板廣告社即黃宇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雅倩 訴訟代理人 李治國 被 上訴 人 即被 告 亞太看板廣告社即黃宇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中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下午12時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