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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佳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雅倩
訴訟代理人
李治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亞太看板廣告社即黃宇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中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下午12時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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