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李景湛
被告
台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國
被告
富隆織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3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查封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口罩機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原告應具狀陳報上開機器之客觀交易價額,並依該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依前項查報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予以核定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並命原告應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