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潤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翔毅、卓怡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李翔毅 被 上訴人 卓怡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件供上訴人或上訴人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攝影、抄錄或其他方式查閱,並不得有拒絕、妨害或其他阻撓之行為。」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關於上開聲明係屬財產上所受之客觀利益不能核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及其加盟店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之文件 編號 文件名稱 1 普通序時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各項原始憑證、計帳憑證(如傳票、廠商支付憑單、進銷存表之憑證、發票等) 3 與第三人之合約(包含但不限加盟合約) 4 國稅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帳本、會計401表 5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報告書、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含庫存)。 6 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