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建銘、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施杉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俊孝 被 告 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杉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茲被告因送達處所不明,未經本院合法送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之言詞辯論筆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 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