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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請求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家瑜

原告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俊孝
被告
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杉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茲被告因送達處所不明,未經本院合法送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之言詞辯論筆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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