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主參加原告 楊吳奈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楊連發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有亮
主參加被告 陳世偉
一、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8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惟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主參加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為:(一)主參加被告楊連發應協同主參加原告及其他被繼承人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將附表編號1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台灣電力公司電號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用戶,辦理變更登記為主參加原告及其他被繼承人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二)主參加被告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予主參加原告及其他被繼承人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三)主參加被告楊連發應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各均2分之1移轉登記返還主參加原告。(四)主參加被告陳世偉應自111年3月1日起,每6月給付主參加原告3萬6,000元。另主參加原告備位聲明之第1、2項分別與先位聲明第1、2項同,第3項則為:主參加被告楊連發應給付主參加原告425萬元及相關遲延利息。經核:先位聲明第1、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52萬1,050元(詳如附表所示),而先位聲明第2項屬定期給付,依租賃合約書(見110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第39頁)所載,租賃期間至114年9月30日屆滿,則主參加原告權利存續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合計3年9個月,以每月7萬2,000元計算,該期間之收入總數為324萬元(計算式:72,000元×45月=3,240,000元),又先位聲明第4項屬定期給付,依房屋租賃契約書(見110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第59頁)所載,租賃期間至113年3月2日屆滿,則主參加原告權利存續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日,合計2年又2日,以每6月3萬6,000元計算,該期間之收入總數為14萬4,000元(計算式:36,000元×4=144,000元),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90萬5,050元(計算式:3,521,050元+3,240,000元+144,000元=6,905,05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77萬1,050元(計算式:3,521,050元+4,250,000元=7,771,05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而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應依先、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777萬1,05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萬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萬8,719元後,尚應補繳3萬9,30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房屋門牌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新臺幣) 1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弄000號、118號、120號、122號房屋(單一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1,106,800元 全部 1,106,800元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41 56,400元/平方公尺 1/2 1,156,200元 (計算式:41×56,400×1/2=1,156,200) 3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0 52,830元/平方公尺 1/2 792,450元 (計算式:30×52,830×1/2=792,450) 4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6 56,400元/平方公尺 1/2 451,200元 (計算式:16×56,400×1/2=451,200) 5 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28,800元 1/2 14,400元 (計算式:28,800×1/2=14,400) 合計 3,52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