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宥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9085元(計算式:396085元+473000元=869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