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莫漢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上訴聲明,其
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且本院亦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法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
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