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李悌愷
- 上訴人莫漢生、與被上訴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莫漢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報酬事件,上訴人對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上訴聲明,其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且本院亦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法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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