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莫漢生、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謝居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莫漢生 被上訴人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 亦為上訴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11年12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並未 有上訴聲明,本院依法以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逾111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稽,然被告則未補正上訴聲明,有本院112年1月7日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可憑,依上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不合程式,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