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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

請求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莫漢生
被上訴人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亦為上訴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11年12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並未有上訴聲明,本院依法以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逾111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被告則未補正上訴聲明,有本院112年1月7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上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不合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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