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元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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