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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孟君

抗告人
即上訴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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