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吉能有限公司、蔡元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 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