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蔡元銘
- 原告吉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善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