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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 原告
    吉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訴訟代理人 蔡永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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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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