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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發
被告
李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逕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27頁),然其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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