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曉、陳永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 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 被 告 陳永哲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關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9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