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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家瑜

原告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
被告
陳永哲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關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9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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