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33號
- 原告
-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曉
- 訴訟代理人
- 趙仕傑律師
- 被告
- 陳永哲
- 訴訟代理人
-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關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9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