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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林秀菊陳昱翔

上訴人
千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金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洹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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