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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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韋誠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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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韋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愛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