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錫美
- 被上訴人
-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萬5,828元(計算式:402萬5,828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500萬元【即判決主文第2項本票之票面金額】=902萬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