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連信營造有限公司、彭錫美、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書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被 上訴人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萬5,828元( 計算式:402萬5,828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500萬元【即判決主文第2項本票之票面金額】=902萬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