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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李書萍

  • 上訴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被 上訴人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萬5,828元( 計算式:402萬5,828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500萬元【即判決主文第2項本票之票面金額】=902萬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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