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玲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