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大小章及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閎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榮木、王家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閎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木 被 告 王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及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