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許炤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炤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萬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82,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