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右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