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伸駿企業有限公司、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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