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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34號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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