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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宗成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被 告
廖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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