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
- 原 告
-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龎建華
-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 被 告
- 廖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