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被 告 廖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25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