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施懷閔
- 上訴人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與被上訴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7萬0,20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208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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