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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施懷閔

上訴人
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7萬0,20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2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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