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洪博彥、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妏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 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系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