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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文
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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