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 上訴人
-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文
- 被上訴人
-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妏娜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