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顏子文、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妏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文 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