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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顏子文、魏妏娜

  • 上訴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文 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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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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