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2號
- 上訴人
-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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